白马非马的故事200字(白马非马的故事)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以及他的关于这个命题的辩论,也反映辩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的问题。
他从另一个出发点讨论了上面说的“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个问题,得出了与惠施正相反的结论。
惠施是从具体的事物出发来看这个问题。
公孙龙是从命题出发,他看出了,在每个命题中,如“莲花是一种植物,玫瑰是红的”等,其主语和述语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完全相同。
正是如恩格斯所说的:“不论是在主语或者在述语中,总有点甚么东西是述语或主语所包括不了的。
”但是恩格斯指出,“述语是必需和主语不同的”;这正是“同一性在自身中包含着差别性”这个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一般人都说:“白马是马。
”公孙龙对于这个命题作了相当详细的分析,明确地指出主语和谓语之间的不同。
但是他不知道这样的不同是必需的,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反而把二者割裂开来,加以抽象化、绝对化,由此达到客观唯心主义的结论,得出“白马非马”的结论。
这就是把范畴固定化。
其思想方法是形而上学的。
这里又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即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的问题。
列宁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依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
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
……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
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
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
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
任何一般都只能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
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
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
诸如此类等等。
”(《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38卷409页)个别自身的同一性,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千万类的个别相联系,也就是说,也与千万个一般相联系。
这也是同一性自身所包含的差别。
在一个逻辑命题中,主词表示个别,谓词表示一般。
在一个肯定的命题中,个别与一般是对立面的统一(同一)。
在“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中,白马是个别,马是一般。
严格地说,这个具体的马是个别。
白马也是一般,白马只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马也只能在白、黄、黑等马中存在,只能通过白、黄、黑等马而存在。
这就是说:凡实际存在的马总是有白、黄、黑等颜色的,不可能有没有颜色的马。
这是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的统一性。
就“白马是马”这个命题说,“白马”是个别,“马”是一般;但是对于这个具体的白马,那个具体的白马说,“白马”又是一般,这个马、那个马是个别。
“马”这个一般是白马的本质;“白”是白马的一方面;“马”这个一般只能大概地包括一切马,因为个别的马有白、黄、黑等的颜色不同,而“马”则不表示任何颜色。
因为同一理由,所以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归进一般。
这是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的矛盾性。
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有矛盾又有统一,所以“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不是表示简单的等号而是表示一种辩证的统一。
公孙龙一派发现了这个辩证统一中的对立面。
他用“白马非马”这个命题表示个别与一般这两个对立面的矛盾。
这是他对于客观辩证法的某一方面的认识。
就逻辑学的意义说,公孙龙发现了名词的外延和内涵的关系。
就“马”的外延说,“马”这个名词包括白马在内,但就“马”的内涵说,“马”这个名词指马的本质属性,和“白马”这个名词所代表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不能把这两个名词混同起来。
这也是公孙龙的一个贡献。
公孙龙的《白马论》的辩论,可以分为三点:第一点是:“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公孙龙子·白马论》)这是就马之名及白之名的内涵说。
马之名的内涵是马的形;白之名的内涵是一种颜色。
白马之名的内涵是马的形及一种颜色。
此三名的内涵各不相同。
所以“白马非马”。
第二点是:“求马,黄黑马皆可致。
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
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
无去者,非有去也。
故曰:白马非马。
”(同上)这是就马之名及白马之名的外延说。
马之名的外延包括一切马;白马之名的外延则只包括白马。
“马”对于颜色,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无去取于色”),所以如果我们仅只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满足我们的需要。
但是“白马”是对于颜色有所肯定、有所否定的(“有去取于色”),所以如果我们要白马,那就只有白马可以满足我们的需要,黄马黑马都不能了。
对于颜色无所肯定、否定的,跟对于颜色有所肯定、否定的,是不同的,所以白马非马(“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第三点是:“马固有色,故有白马。
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
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
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非马也。
故曰:白马非马也。
”(同上)这是就马这个一般、白这个一般、白马这个一般说明它们的不同。
马这个一般只是一切马所共有的性质,其中并没有颜色的性质。
马就只是马,如此而已(“有马如(而)已耳”)。
白马的一般是一切马所共有的性质又加上白的性质,所以白马非马。
不但白马非马,而且白马亦非白。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
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
定所白者,非白也。
”(同上)此白物或彼白物所表现的白,是“定所白”的白。
“定”是固定的意思。
此白物所表现的白,固定在此物上面,彼白物所表现的白,固定在彼物上面,白这个一般,也可以说是“白如(而)已耳”,不固定在任何东西上面,它是“不定所白”的白。
“不定所白”的白不为一般人所注意;这于其日常生活并无影响,所以说“忘之而可也”。
然“定所白”的白,是具体的、个别的白,不是一般的、抽象的“不定所白”的白。
白马的白,是“定所白”的白,“定所白者非白也”,所以白马非白。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的一个有名的辩论。
据说公孙龙曾与孔丘的后人孔穿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辩论。
公孙龙举了一个孔丘的故事。
这个故事说:楚王遗失了一张弓,他的左右的人请设法寻找,他说:“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焉?”孔丘批评楚王,说:“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公孙龙说:由此可见,孔丘“异楚人于所谓人。
”如果孔丘的话是对的,我“异白马于所谓马”的辩论也是对的。
孔穿不能回答公孙龙的话。
在另一天,孔穿又和公孙龙辩论。
孔穿说:孔丘的话是“异楚王之所谓楚,非异楚王之所谓人也。
……凡言人者,总谓人也。
亦犹言马者,总谓马也。
楚自国也;白自色也。
欲广其人,宜在去楚;欲正名色,不宜去白。
诚察此理,则公孙之辩破矣。
”公孙龙与孔穿的这个辩论的第一段见《公孙龙子·迹府》篇。
第二段只见《孔丛子·公孙龙》篇。
《孔丛子》是伪书,所说未必是历史的事实。
但是所记的孔穿的话,在逻辑学上是很有意义的。
他是对“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作外延的解释。
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可以这样提的。
公孙龙是对于这个命题作内涵的解释。
照这样的解释,这个命题是不可这样提的。
孔穿并没有完全破了公孙龙的辩论,但是他的话确是有逻辑学上的价值。
以上是公孙龙的《白马论》的基本论点。
从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公孙龙的确看到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矛盾对立的方面,看到了一般和个别的差别。
但是他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并且把这一方面片面地夸大,因而否认了一般和个别的统一的方面,相互联系的方面。
按着他的理论,既然一般和个别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也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一般可以不必包括个别,个别也可以不必列入一般。
这就是公孙龙所说的“故可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
(《白马论》)这样,就割裂了一个命题中主语和述语的联系。
从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出发,势必将一般看成是独立自存的实体,其结果导致了客观唯心主义。
“白马非马”这个命题,本来是从对于辩证法的一定的认识出发的,可是,结果转化为辩证法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