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6.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7.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10.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款:) 1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