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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开设赌场)

导读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1]。 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1]。

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但是苏州中院曾有意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营利20万以上。

具体的量刑还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悔过表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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