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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励资金账务处理(政府奖励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读 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可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可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能够提供规定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不满足以上三个件,就不能做为“不征税收入”,本人认为,最难实现的是第三个条件。

对应文件 是《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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